索引号: | 014236233/2024-04561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4〕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4-04561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4〕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
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有关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的决定,明晰权责关系,落实责任主体,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构建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结合上一轮城市管理委托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执法范围及权限
委托川姜镇人民政府及其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涉及市容环卫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86、158项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2、附件3)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权限。
三、委托执法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完善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制度;
2. 采取行政执法委托评议、案卷评查、统计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督评价;
3. 采取培训教育、研讨交流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
4. 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承担出庭应诉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违法或者不当的,委托方应当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履行;
6. 对于跨区域、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等行政执法案件,受委托方难以办理的,委托方应当自行办理。
(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规范开展受委托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
2.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培训;
3. 按期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情况;
4. 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
5. 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方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四、委托执法方式及期限
区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后,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经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区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
委托期限内委托事项需要部分调整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要重新履行决定或者批准手续的,按照《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有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道)要按规定配齐配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强化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镇(街道)要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监督考评。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考核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执法管理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强化对各镇(街道)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切实帮助镇(街道)提升执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附件:1. 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交底清单
2. 委托镇(街道)(不含川姜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3. 委托川姜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附件1
关于继续委托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
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交底清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
二、委托事项
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执法文书格式
使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21年版)》,文书加盖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管理制度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管理、取证等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各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南通市行政执法文明规范》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执法用语以及执法行为,切实增强行政执法文明程度,树立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
五、行政执法监督指导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要求,加强对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附件2
委托镇(街道)(不含川姜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320280011000 |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
|
2 |
320280002000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 |
320217768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4 |
320217767000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5 |
32021776600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
6 |
3202177650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7 |
320217764000 |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8 |
32021776300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9 |
32021776200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0 |
32021774000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1 |
320217731000 |
对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
12 |
3202177170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 |
|
13 |
320217715000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4 |
320217697000 |
对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5 |
320217692000 |
对擅自占用、迁移、损毁、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6 |
320217683000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第一款 |
|
17 |
320217680000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8 |
32021767900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19 |
32021767700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
20 |
320217676000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21 |
320217675000 |
对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
|
22 |
320217671000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23 |
320217670000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实行联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24 |
320217668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
25 |
320217666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
26 |
320217665000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
27 |
320217664000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
28 |
320217661000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9 |
320217635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
30 |
32021763400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31 |
320217603000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32 |
320217595000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33 |
32021758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34 |
320217587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 |
|
35 |
320217580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36 |
320217569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37 |
320217557000 |
对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38 |
320217556000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39 |
320217555000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四条 |
|
40 |
320217544000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41 |
320217530000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
42 |
320217529000 |
对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
43 |
320217526000 |
对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
44 |
320217525000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45 |
32021752000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
46 |
3202175050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
47 |
320217495000 |
对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48 |
320217486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
49 |
3202174720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50 |
320217466000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51 |
320217465000 |
对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52 |
320217464000 |
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53 |
320217462000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54 |
320217461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 |
|
55 |
320217460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三条 |
|
56 |
320217459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 |
|
57 |
320217450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58 |
320217448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59 |
320217445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 |
|
60 |
320217442000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61 |
320217439000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62 |
32021743800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63 |
320217436000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
|
64 |
32021743400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
65 |
320217432000 |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66 |
320217421000 |
对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67 |
320217420000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68 |
3202174090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69 |
32021740800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 |
|
70 |
320217403000 |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71 |
320217402000 |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72 |
320217371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
73 |
320217370000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74 |
320217369000 |
对施工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75 |
320217362000 |
对出租住房,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出租供人租住的;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
76 |
320217349000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77 |
320217348000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
78 |
320217336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动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79 |
320217310000 |
对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80 |
320217309000 |
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81 |
320217297000 |
对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
82 |
320217296000 |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
83 |
32021715300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
84 |
32021714200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
85 |
32021714100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86 |
320217140000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87 |
320217076000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88 |
320217074000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 |
|
89 |
3202NT048000 |
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 |
|
90 |
3202NT047000 |
对公民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91 |
3202NT02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条第二项 |
|
92 |
3202NT027000 |
对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七项 |
|
93 |
3202NT026000 |
对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六项 |
|
94 |
3202NT025000 |
对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五项 |
|
95 |
3202NT024000 |
对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
|
96 |
3202NT023000 |
对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 |
|
97 |
3202NT022000 |
对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项 |
|
98 |
3202NT019000 |
对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99 |
3202NT016000 |
对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100 |
3202NT015000 |
对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101 |
3202NT013000 |
对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02 |
3202NT012000 |
对运输单位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03 |
3202NT011000 |
对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04 |
3202NT010000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
105 |
3202NT0090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
106 |
3202NT008000 |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
107 |
3202NT007000 |
对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108 |
320217898000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109 |
320217896000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
110 |
32021789500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
111 |
32021789400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
112 |
320217881000 |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第一百零二条 |
|
113 |
320217880000 |
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 |
|
114 |
320217879000 |
对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 |
|
115 |
320217878000 |
对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
|
116 |
320217877000 |
对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 |
|
117 |
320217865000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
118 |
320217829000 |
对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119 |
320217828000 |
对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
|
120 |
320217827000 |
对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九项 |
|
121 |
3202178240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
122 |
320217823000 |
对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
|
123 |
320217822000 |
对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
124 |
320217799000 |
对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 |
|
125 |
320215349000 |
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
126 |
320215348000 |
对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
127 |
320215347000 |
对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
128 |
32021534500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
129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
||
130 |
对建设工程未经验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
131 |
对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
132 |
对停车场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或者未即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133 |
对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停车或者车辆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 |
||
134 |
对通过擅自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收费的依据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135 |
对擅自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依据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
136 |
对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超过二十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137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施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
138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装修开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
139 |
对物业服务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
140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开展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而不委托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
141 |
对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
||
142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
||
143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
144 |
对物业服务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
145 |
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
146 |
对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47 |
对港口码头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调配业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48 |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49 |
对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150 |
对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受纳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
15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152 |
对建设单位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 |
||
153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154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155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156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索取、收受房屋建设、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
157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业收费、停车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158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侵占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 |
附件3
委托川姜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320280011000 |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 |
320280002000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 |
3202177680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
4 |
320217767000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
5 |
32021776600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
6 |
3202177650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7 |
320217764000 |
对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
8 |
32021776300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
9 |
320217762000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
10 |
32021774000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11 |
320217731000 |
对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出租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
12 |
3202177170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 |
|
13 |
320217715000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
14 |
320217664000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
15 |
320217661000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
16 |
32021758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17 |
320217495000 |
对在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或者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危害城乡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18 |
320217434000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
19 |
320217403000 |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20 |
320217402000 |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21 |
320217362000 |
对出租住房,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间出租供人租住的;以上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
22 |
320217076000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23 |
3202NT048000 |
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 |
|
24 |
3202NT047000 |
对公民携犬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25 |
3202NT02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条第二项 |
|
26 |
3202NT027000 |
对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七项 |
|
27 |
3202NT026000 |
对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六项 |
|
28 |
3202NT025000 |
对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五项 |
|
29 |
3202NT024000 |
对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
|
30 |
3202NT023000 |
对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 |
|
31 |
3202NT022000 |
对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项 |
|
32 |
3202NT019000 |
对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33 |
3202NT016000 |
对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34 |
3202NT015000 |
对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35 |
3202NT013000 |
对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36 |
3202NT012000 |
对运输单位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37 |
3202NT011000 |
对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38 |
3202NT010000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
39 |
3202NT009000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
40 |
3202NT008000 |
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
41 |
3202NT007000 |
对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42 |
320217898000 |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穿越河流的管道上方或者下方进行抛锚、拖锚、挖泥、采沙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43 |
320217896000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
44 |
32021789500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
45 |
32021789400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
46 |
320217881000 |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 |
|
47 |
320217879000 |
对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 |
|
48 |
320217878000 |
对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 |
|
49 |
320217877000 |
对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二条 |
|
50 |
320217865000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
|
51 |
320217829000 |
对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52 |
320217828000 |
对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
|
53 |
320217827000 |
对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九项 |
|
54 |
3202178240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
55 |
320217823000 |
对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
|
56 |
320217822000 |
对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
57 |
320217799000 |
对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 |
|
58 |
320215349000 |
对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
|
59 |
对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配备信息化管理设施,未接入城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或者未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
60 |
对停车场停止使用,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或者未即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61 |
对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停车或者车辆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二条 |
||
62 |
对通过擅自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收费的依据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63 |
对擅自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依据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
64 |
对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超过二十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65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施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
66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装修开工前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
67 |
对物业服务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
68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开展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而不委托鉴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
69 |
对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70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71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施工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
72 |
对物业服务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
73 |
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
74 |
对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
75 |
对港口码头从事建筑垃圾中转调配业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
76 |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
77 |
对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78 |
对建筑垃圾固定填埋场所受纳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
7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
80 |
对建设单位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
81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82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业主有权查询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83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84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索取、收受房屋建设、物业服务、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85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业收费、停车等方面谋取不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 |
||
86 |
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挪用、侵占物业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继续委托各镇(街道)行使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