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zqsgz/2025-00040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 文号: | 石政发〔202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石港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通农发【2024】141号)和通州区农村经营管理站《通州区村级财务行为正负面清单》(通经管站【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实施细则。
一、严格清产核资
(一)规范年度资产清查。各村(社区)须每年开展集体资产清查,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清产核资以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结果应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二)规范资产登记管理。集体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集体固定资产增减、租借、出售、报废、盘盈盘亏、折旧提取、租金收取,集体资源性资产增减、开发、出租、发包、租金收取等变动情况须按月登记。规范登记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资金出借、投资以及工程建设等对外经济合同,并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集体固定资产、资源和经济合同登记信息须完整录入“苏智农经”系统并及时更新完善,实施动态管理。
(三)加强财会档案管理。村级记账凭证每月打印装订成册,各类交接单、报表、对账单等装订在当月记账凭证的扉页。日记账、总账、各科目明细账等每年打印装订成册。所有财务档案中的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签名(或盖章)须齐全。每年4月30日前,须完成上年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并由专人保管。会计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移交财会档案资料和财务印章。
二、严格收支管理
(四)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各村(社区)在预算年度1月1日前,完成年度收支计划编制。严禁赤字预算,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的20%。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公示。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年度收支决算编制。
(五)规范资金结算。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村级支出一律通过银行打卡结算。库存现金须当日全额送存银行,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日内。不得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从银行套取现金,不得出借村级账户。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基本户开户行预留村级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和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章,三章分开保管,规范登记使用。集体资金存放于集体经济组织账户,通过“苏智农经”系统在线管理、审批和支付。在线审批支付不得由他人代为操作。
(六)规范资金收缴。各类收入要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收款时须开具税务发票或“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规范性票据,与银行回单和附件材料一起入账。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票据管理,按月核查票据使用情况。已开票但当月款项未到账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列“应收款”核算,并落实清收责任,及时依法催收,避免超出诉讼时效。村级代收款项,如水利工程水费、农业政策保险等,须使用相关专用票据,不得与村组集体资金混淆,不列入村账核算,不得由集体垫支。代收款项服务收入,集体部分作为村营收入核算,村干部劳务收入凭文件及审批手续打卡发放。
各级财政下拨的村级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专项资金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按规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列入“村营收入”核算,专项资金结余可转入公积公益金。
(七)规范支出审批。由村级党组织书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主任、村会计组成财务审批小组,对村级支出进行审核。审核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审核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严禁“白条”和没有单价、数量等内容的定额发票入账。
明确支出审批权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时都必须在确认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按照“先批后支”原则,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支出。
1、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财务审批小组审核原始凭证,村会计提交申请,村级党组织书记、镇代理记账员、镇代理中心主任、镇农经负责人线上审核、审批。
2、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单笔支出,由村财务审批小组审核原始凭证,村会计提交申请,村级党组织书记、镇代理记账员、镇代理中心主任、镇农经负责人、镇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三、严控支出范围
(八)规范工程(采购)类支出。3千元及以上须询比价,5千元及以上须招投标,3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要提供审计报告(具体按照《石港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如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经镇级政府批准,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但事后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村集体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须开展尽责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报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九)控制非经营性支出。规范村级办公经费管理,严控打印费、办公用品购置等办公费用。规范村级公务出差管理,去南通地区以外出差的,不得乘软卧、飞机,确因情况紧急需要乘飞机的,须报镇主要领导批准。村干部公务出差(本镇除外)所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除突发性事件和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实行误工补贴办法,误工标准原则掌握在每次10-40元之间。不得支出行政性公务接待费,确因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接待的,须填写商务接待审批表,注明接待原因、来客姓名、联系方式、陪客姓名、费用明细等内容后报支,不得报支烟酒茶叶等费用。村级日常确需发生工作餐的,填写工作餐审批表,附文件及审批手续,以正式票据入账。工作餐标准一般不超过30元/人。
(十)规范津补贴发放。村级发放村干部各类津补贴(奖金),须以镇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经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镇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村集体发放村干部津补贴(奖金),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十一)规范村级用工支出。村会计根据年度预算和用工需求开具《派工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核准后,交派工员组织实施。派工员对用工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并规范填写《派工记载表》,记录用工名称、实施时间、地点和用工数等,与出工人共同签字确认,经用工所在组村民组长及成员代表签字证明。《派工记载表》在村务公开栏和用工所在组张榜公示7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村级用工实行一月一结报,用工费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元/工日。严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将不应报支的项目隐藏在村级用工中报支。
日常零星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村级工程(采购)类标准,每年通过询比价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方后,按照村级用工流程执行。
(十二)控减其他支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村社区履职事项 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的意见》(苏减负发〔2022〕2号)要求,村集体在办理《协助办理事项准入清单》范围内工作任务时,要取得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经费、物资保障,不得随意使用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捐赠、赞助、报刊订阅等费用,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应由其承担的各类费用。
四、严控经营风险
(十三)规范产权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售、转让、出租、入股、承包、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须通过“苏智农经”平台在线推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集体资产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原值10万元及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出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评估,结果报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公开竞价出租的集体资产合同到期后,可参照原合同价格重新竞价交易,不再评估。
(十四)加强债权清理。对于暂时无法清收到账的债权,要取得对方书面证明,保证法律诉讼时效。对债务单位已撤销,依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后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受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须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报镇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其他支出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加强债务控减。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如需借贷要先列入预算,经镇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十六)规范经营管理。村集体要坚持稳健经营,稳慎设立市场主体,确需设立的,要制定管理制度并单独建账核算。严禁村干部个人参与集体投资。严禁土地补偿费未到账直接转投资。不得以集体资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资金,集体资金出借给政府的,须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借款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企业或个人,已经借出的,须采取措施收回。历史上因征地形成的集体资金,经镇级政府批准,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可按原约定用途使用。
(十七)规范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掌握在可分配收益的50%左右。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红和发放福利。
五、严格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民主监督。村级年度清产核资,财务收支预(决)算编制及调整,年度收益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案确定,2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支出,资金出借(投资),新增村级债务,往来核销,公积公益金使用,资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估、处置,经济合同变更,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确定等,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九)加强财务监督。确保村会计人员分责设岗。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要求,按季组织实施财务公开。
(二十)加强审计监督。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设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三年一审”。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人民政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本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起开始施行。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