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15 10: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所(局),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全省就业政策统一清单》(苏人社函〔2020〕206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通人社就〔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补助、地方财政配套、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一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实现灵活就业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即普通招生计划高等教育学历,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门统一认证后,可视同)2年之内,且当时处于失业状态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时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险种享受计入补贴年限。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前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仍按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48个月执行。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申领和支付。初次申报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再次安置提供材料与初次提供材料一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初次申报时计算,每个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延长至退休。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延长享受提供材料:《南通市通州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延长)》。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条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吸纳应届及离校两年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从申报时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需提供企业上月加盖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产假期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区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补贴标准。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四)补贴程序。提交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花名册、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证明等材料。线下办理的通过区就业服务窗口现场申请,线上办理的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线上申请。区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对符合申领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后发放。

(五)其他办理规定。企业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等和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或女职工同时生育二孩三孩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南通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补贴期限以及申领和支付。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职业类证书的:1. 本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2. 本区户籍在本市高校学习的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本专业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3. 本区企业在岗职工,含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录用12个月以内的岗前培训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技能提升职工;4. 省、市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符合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其他对象。

(二)补贴标准。对政府补贴职业(工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补贴工种(含紧缺型工种)、补贴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重复享受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1. 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个人申报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高校学生提供毕业年度证明材料)、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2. 培训机构、企业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参培人员花名册、鉴定或考核结果、考勤表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照职业技能补贴标准享受。

(三)申领和支付。与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步办理。

第九条 职业指导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备职业指导资质并对本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及我区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免费开展职业指导培训(集中面授达到8课时)的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5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企业)申报表》、参培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包括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每类创业培训项目补贴至多享受1次。

(三)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表》、《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培训学员考勤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向个人或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提供)。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向个人或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制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免费提供培训)。

(二)补贴标准。按中标价拨付。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对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时,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学历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本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到我市各类院校接受更高水平学历教育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从低到高实现跨级),并继续在本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

(二)补贴标准。1000元/人,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职工学历提升补贴申报表》、居民身份证、学历提升前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年龄在20至28周岁且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6-35岁城乡登记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二)补贴标准。1. 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2. 带教补贴:200元/人·月;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20元/人。(每人每月考勤天数不得低于15天)

(三)申领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费由就业见习单位先行支付给见习学员本人,学员就业见习协议终(中)止日后30天内与其它补贴一并向人社部门申报。

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生活费发放银行流水账单、考勤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我区高校和职业院校的学生免费参加1至2周(40—80个课时)实训项目的公共实训基地。

(二)补贴标准。我区户籍学生按公共实训目录标准全额享受;非我区户籍学生先拨付标准的50%,毕业后在我区就业满3个月,再补贴50%。

(三)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公共实训补贴申报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实训结业报告或实训结业作品、《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公共实训基地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驻通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特困人员中毕业学年毕业生。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报;对已获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不重复补贴。

(二)补贴标准。1500元/人。

(三)申领及支付。补贴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经学校公示通过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毕业生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学生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六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2年内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租用本区区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新型孵化机构)且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2年内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也可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2年内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每吸纳1人奖励2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只享受一次。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以内,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且正常依法申报纳税的在校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2年内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二)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校大学生提供)、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区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对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在本区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给予基地一次性补贴3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入驻基地相关协议、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搬离基地后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及最近两个季度(不含提交申请时所在的季度)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

(一)补贴对象。被认定为本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二)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励。认定当年发放扶持资金的60%;第二年考核合格,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发放剩余的扶持资金;不达标的取消剩余的扶持资金。已从其他渠道享受过各级各类奖励的创业载体,原则上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营业执照,《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基地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持有人。

(二)补贴标准。通过区级及以上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持有人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项目持有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 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首次创业,在本区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2年内大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企业存续期间实际纳税证明、《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创业实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及相应创业实习(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1. 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当年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2. 实习指导费补贴:每个项目1000元;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120元/人。

(三)申领和支付。补贴申报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实习补贴申请表》、《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实习情况记录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南通市通州区创业实习情况鉴定表》、《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为创业实习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票。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到实习学员社会保障卡,实习指导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拨付到实习基地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人社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赴外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补助

创业引资奖励、创业活动费、定点培训机构监管网络服务费等其他就业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

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在资金拨付前,将申请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项目及标准等,通过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政策口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

2. 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

附件1.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单位).doc

附件2.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个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