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721X/2015-0006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刘桥镇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日期: | 2015-08-21 | 有效性: | |
名称: | 刘桥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镇业务工作的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村(居)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
(二)由镇信息公开专门审查人员进行专业审查;
(三)由镇主管领导进行复核审查;
(四)由镇信息公开媒体负责人进行程序审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村(居)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