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15 16:3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区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原《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予以修订。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十六条,对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职责、权利义务、选聘程序、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

(一)明确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2019年机构改革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再保留。故将原工作规则中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的职能改为由区司法局履行。

(二)删除原《工作规则》第九条中“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的规定。工作规则中对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要求较高,考虑到我区律师队伍实际,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可以续聘。

(三)调整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的重要依据。通过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顾问更好发挥其在法治通州建设工作中的参谋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区增智助力。

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