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33/2025-00447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5-00447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2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通政发〔2016〕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聘请政治素质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律师或专家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区政府法律顾问考评、管理、保密等相关制度。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区司法局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
(三)参与区政府重大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重大合同;
(四)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涉及全区的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五)协助区政府办理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参与区政府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授课;
(七)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区政府相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补贴;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或者办理与区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五)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七)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告知区司法局;
(八)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选聘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区司法局牵头成立区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三)选聘工作组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区政府法律顾问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四)选聘工作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区政府法律顾问拟聘任人选,报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五)区政府向区政府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条件,或者不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不承担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义务,不适宜继续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报区政府予以解聘。区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政府需要就特定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获取法律顾问意见或建议的,由区司法局从法律顾问成员中挑选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区司法局存档。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司法局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一)协助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根据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特长,统筹安排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四)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区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区政府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成果报区政府;
(六)做好协助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执行,选聘法律顾问不超过两名;区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选聘一名法律顾问。
选聘法律顾问的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区司法局可牵头相关部门对法律顾问的作用发挥情况及履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