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233/2024-04563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4〕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通州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36233/2024-04563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24〕2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通州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的通知 |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通州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的通知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要求,参照省、南通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结合我区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调整如下:
一、明确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职责。其中,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和防范监测等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镇(街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按照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通州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39号)的规定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